醫定安心
定期健康保險

人生最貴的床,是病床!

許多人常覺得薪資不高、預算有限就忽略保險規劃,
但就是因為沒錢生病,才更要懂得利用保險轉嫁風險,
才不會讓龐大醫療費造成自己和家人更大負擔。
預算有限也能聰明投保,
善用費用較低的定期醫療險為自己架構安心的醫療保障!

special
產品特色

保費輕鬆負擔

銅板價買安心保障

保障多5年

繳費20年 保障25年

住院手術加倍給付

按住院日額 5倍給付

門診手術也有保障

住院日額給付

住院前後門診

住院前後14天
門診都可理賠

保費豁免

1-6級失能豁免保費
保單繼續有效

special
案例分享

25~35歲
預算有限的小資族
30歲安小姐原本因覺得薪資可運用額度有限,而無作保險規劃,但有天看到身邊親友生病所花的費用,反而造成更大負擔,才了解善用保險轉嫁風險的重要!在預算有限的考量下,選擇較能輕鬆負擔的定期醫療險-第一金人壽「醫定安心定期健康保險」,投保日額2,000元,繳費20年,平均每月保費891元。
Solution A
某天安小姐因事故住院6天,期間還接受手術醫療,出院後兩週內共回診2次,可獲得的理賠保障為: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住院6天
12,000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5倍
10,000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50%×2次
2,0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24,000
Solution B
安小姐在45歲時,因某次一般門診診療時發現異常,檢查後發現罹患肝癌,一週後被安排接受住院手術醫療,
期間共住院12天(包含加護病房2天),出院後兩週內回診2次,可獲得理賠保障為: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住院12天
24,000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癌症住院12天
24,000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加護病房2天
4,000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5倍
10,000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元×50%×3次
3,0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65,000

special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說明
住院日額保險金
註 1、註 2
住院日額×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註 1、註 2
住院日額×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實際入住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註 1、註 2
住院日額×癌症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註 3
住院日額×50%×實際門診次數 (每日一次為限)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註 4
住院日額x5倍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註 5
住院日額
豁免保險費
註 6
1-6級失能,可豁免續期保費
醫定安心定期健康保險
立即試算

count
保費快速試算

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請留下資料,由專人為您聯絡解說。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1. 註1: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2. 註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3. 註3:住院診療前十四日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入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者。被保險人每日門診以一次為限。
  4. 註4: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治療,並實際接受手術者。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5. 註5: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治療,並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者。被保險人同一手術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以給付一次為限。
  6. 註6: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契約(不含附約及附加條款)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7. 註7: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1. 1.保險期間屆滿。
    2. 2.被保險人身故。
    3. 3.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日額」的2000倍。
  8. 註8:本網站僅供客戶參考,各項給付條件、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商品名稱】第一金人壽醫定安心定期健康保險(108)

【備查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106)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008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1120000235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重要訊息揭露】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 本險費率已考慮脫退率,故本險無解約金。
  3. 本保險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4. 本保險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5.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6.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並請銷售人員向您詳細說明上開三事項之內容。
  2. 第一金人壽之財務及業務等公開資訊,歡迎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或電洽第一金人壽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1-110詢問,或至第一金人壽總公司(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456號13樓)索取。
  3. 本商品經第一金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第一金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6%,最低34%;如須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第一金人壽 (免付費電話:0800-001-110);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life.com.tw或網站(網址:),以保障您的權益。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商品,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
  9. 稅負相關法令、解釋及其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是否可適用保險商品稅負優惠規定。
  10. 本保險商品由第一金人壽發行提供,承保與否及保險給付之責任由第一金人壽負責。
  11.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12.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不分紅保險單應揭露下列數值,依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之代表年齡計算之下列數值:
    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三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i=1.59﹪)
    第m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
    第t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
    第t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但無生存保險金之給付者,其值為0。
    ※ 由於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且無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之設計,故被保險人每一保單年度末之保險商品成本分析數值皆為零。

  13. 「醫定安心定期健康保險(108)」繳費年期、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保額限制
    (住院日額)
    20 20足歲~55歲 500~3000元
    ※ 本處投保年齡、保額限制適用網路行銷通路。
    ※ 核保單位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財務狀況、投保動機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14. 本網站資料係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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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保險服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九第一項)規定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1. 一、蒐集之目的:
    1. (一) 人身保險(00一)。
    2.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3. (三) 行銷(包含本公司與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2.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 (一) 姓名。
    2. (二) 性別。
    3. (三) 電話、Email等聯絡方式。
    4. (四) 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3.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一) 要保人。
    2.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3. (三) 各醫療院所。
    4.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往來之第三人。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法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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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利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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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2.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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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延或無法提供相關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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